互聯網和著作權的關系成為最近一系列修法行為的關鍵要害。4月25日上午,國家版權局在京召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稍早前,最高法院公布《關于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對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及認定做出了詳細規定:今后網站未經授權提供影視作品或文字作品,將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被發現存在侵權事實,必須在一至五個工作日內“采取必要措施”,否則將會被判承擔民事責任或連帶責任。
在網絡傳播領域,國際通行的基本原則是所謂“避風港原則”,即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的前提下,如果服務提供商被通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服務提供商不承擔侵權責任。這個原則源自1998年美國的DMCA法案,在我國2006年發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也基本得以體現。
雖然這個原則并沒有很大爭議,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卻還有許多漏洞。比如說,權利人的“通知”有多種形式。在互聯網較難確認身份的技術環境下,如何保證權利人能準確“通知”到侵權服務商,又保證服務商不受“惡意通知”的侵擾,保障基本言論自由的權利,其中有很大的模糊空間。又比如,過去的《保護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處理的時間,也存在“反復上傳”的操作可能性。這次的《征求意見稿》終于在這些細節上做出了規定,使得操作性大大加強了。
但是除了這些技術性問題以外,還有一些深層的影響,涉及到互聯網有關法律的基本原則。比如這次《征求意見稿》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點對點技術等網絡服務,但有證據證明其與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提供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實施提供行為,符合共同侵權行為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這些規定不僅有可能動搖“避風港原則”,甚至有可能動搖互聯網的自由基礎,是我們必須加以關注和討論的。
互聯網的本質是信息的自由傳播和交流,它對人類經濟、社會、文化已經產生巨大影響,無庸贅述。傳統的文字、圖片、聲音、視頻等多種媒體,都被轉換成二進制代碼,在互聯網這一共同平臺上傳播,這是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事情。
眾所周知,信息與信息的經濟性質有所不同。一個演員的影視作品,一個作家的小說,往往都要封閉起來進入市場交易。而他們平時又到處露面推廣自己的作品,到處接受采訪宣傳自己的小說,這時他們所表達的信息卻免費,甚至愿意主動花錢讓更多人接觸。所有權利人都希望互聯網只傳播介紹、宣傳自己作品的信息,幫助自己贏利,卻不要傳遞有價值的信息本身。可惜互聯網是如此“平坦”,如此自由,不管什么信息,全都變成二進制代碼,無所限制地傳播著。實際上,互聯網上信息爆炸,要區分審查不同性質的信息,耗費代價可能遠遠超出我們的預期。
直接傳播未經授權提供影視作品或文字作品,構成侵權,這一點并沒有太大爭議。但是間接傳播即“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實施提供行為,符合共同侵權行為要件的”行為,卻是很難界定。而且隨著互聯網的技術發展,這種行為將越來越難以界定,以至于變得不可能。因此,目前《征求意見稿》必須注意一些關鍵判斷的衡量標準,否則不僅會打擊互聯網,更有可能影響到基本的言論自由。同時立法也要關注互聯網的技術發展趨勢,為以后進一步修訂作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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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網絡侵權司法解釋應考慮互聯網的復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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