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購網訊 12月20日,樂購網報道了申通快遞再次發生“內盜”事件,至今樂購網一直在嘗試聯系包括申通客服以及高管層在內的人員,對方卻一直就事后的具體賠償一事不做任何回應。
據樂購網了解,在目前快遞行業中有關快遞“丟失短少”的具體如何賠償一直由快遞公司單方面決定。
以此次案列中的申通為例,申通的賠償方案具體分為遞交保費以及未遞交保費兩項方案。
保費方案中,申通收取快遞實際價值的3%作為保險費用,當出現問題后,申通將按原價賠償。而在未保方案中,當快遞包裹出現“丟失短少”等問題時,如確定為申通責任,申通將會以不超過此次服務費(運輸費用)的5倍進行賠償。
據悉,申通保費方案是在《郵政法》的基礎上做了修改。《郵政法》規定對于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
但是《郵政法》曾特別表明,這僅適用于郵政普通業務。而郵政普通業務范圍以外的快遞損失賠償則應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如《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而申通快遞的具體賠償方案正是在快遞公司提供填寫的《快遞詳細清單》背面的格式條款即為快遞企業與消費者達成的協議。
樂購網向相關工商管理局人員了解到,快遞公司單方制定的《契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去年北京有兩個案例也是申通公司把客戶的快件丟失經過法院判決判申通公司全額賠付。司法解釋是申通公司快遞單背面的契約條款屬于無效格式條款。
最后,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
以此次案例來看,裝有索尼ICD-FX8立體聲數碼錄音筆的包裝袋明顯被申通內部員工所破壞,拿出里面的錄音筆后,在以膠帶黏上,屬于《合同法》中故意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內盜”。
這樣的行為即使是在以側重保護郵政企業的《郵政法》中,亦有明確規定,《郵政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
因此,可以說,申通對此次“內盜”事件應負全責。
但至今為止,樂購網與申通快遞上至公司董事長助理,下至客服人員的多次溝通中,對方卻對此事一直不聞不問。
著名法律人士陸海天向樂購網表示,“我國對快遞行業的規范才剛剛開始,如現有的合同法足以調整其中的矛盾。但是也有必要針對性地出臺一些規章,以便使的快遞行業在法律約束的范圍內運轉。”
當每次撥打申通的客服電話時,“申通快遞為您提供快速、準確、安全、周到的服務”一直回響在耳邊,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巨大的諷刺。
為此,當樂購網在百度搜索“申通 口號”關鍵詞時,出現在搜索首條的俱是網友的諷刺之聲。
如上圖所標注的的那條,當樂購網點擊進入后發現,里面的內容為,“申通快遞,不是人用的快遞, 地獄天堂皆可使用”。(丁鵬)
相關鏈接:申通再曝“內盜門” 用戶權益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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