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底,《法律與生活》雜志社接到江蘇省濱海縣東坎鎮友好村村民劉金武、王友軍等人的投訴,反映東坎鎮人民政府在實施濱海縣經濟開發區征地拆遷過程中,存在著克扣、截留征地補償款項的情況。為此,本刊記者進行了實地調查。
大量耕地被違法征用
據村民反映,2001年~2003年,濱海縣為了建設經濟開發區的需要,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違法占用濱海縣東坎鎮包括友好村在內的幾千畝土地進行開發,并未給予依法、足額的補償。
2010年12月7日,記者赴東坎鎮進行調查。接受采訪的東坎鎮黨委副書記李章保稱,2001年~2003年的土地補償款是足額補償的,地上建筑物(附屬物)的補償確實偏低,但2006年下半年已作了追加補償,不存在補償不到位的情況,相關文件、賬冊、手續俱全。
為了核實村民反映的情況,在記者的要求下,李章保同意提供2001年~2003年有關友好村征地拆遷補償的相關文件及補償賬冊、明細。記者也應李章保的要求出具了所需材料清單。
但此后經記者多次催要,東坎鎮政府卻一直未提供任何材料。
2010年12月30日,記者再次到濱海縣了解情況。受東坎鎮趙鎮長指派接待記者的一名汪姓的副鎮長稱,由于劉金武等村民代表收取了友好村村民集體籌措的用于上訪的車旅費用,公安機關正要以“非法集資”的罪名抓他們,并將劉金武等人的行為指為無理上訪。同時汪副鎮長稱東坎鎮沒有問題,但依舊未提供記者所需的相關材料。
2011年1月17日,盡管李章保再次一口答應向記者提供相關材料,然而截至發稿,東坎鎮政府仍未提供任何書面材料,只是一再聲稱鎮政府沒問題。
與此同時,記者從濱海縣國土資源局調取了有關東坎鎮友好村地塊的所有征地批文。其中有關友好村地塊的用地批準文件最早下發時間為2003年5月29日。而據村民反映,2001年開發區就已經開始征地了。
而日期同為2005年12月1日的“蘇國土資地補函〔2005〕54號”、“蘇國土資地補函〔2005〕55號”兩份通知也表明,濱海縣為經濟開發區補辦了33個項目的用地手續,其中就包括了友好村的土地。此時濱海縣經濟開發區在征地過程中未批先征的行為已基本浮出水面。
濱海縣國土部門表示,開發區的用地規模為5000畝左右。然而據劉金武等村民反映,濱海縣經濟開發區的實際用地規模在1萬畝以上。
“雙重標準”截留征地拆遷款
原濱海縣經濟開發區的主任接受采訪時稱,當時的征地拆遷活動在資金方面確實有困難,但縣政府最終還是保障了征地拆遷資金的到位,并按照規定足額發放了征地補償款。村民也表示,東坎鎮政府在具體實施征地拆遷補償過程中,截留了本來就并不富足的征地拆遷補償款。
村民劉金武、王友軍等人拿著與濱海縣東坎鎮工業園區建設指揮部簽訂的“房屋拆遷協議書”(簡稱協議書)告訴記者,這份協議書是在拆遷工作人員的逼迫下簽的,當時村民并不同意按照“入海道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他們認為,既然是征地拆遷,就應當按照當時還有效的鹽城市人民政府“鹽政發〔2000〕190號”文件(簡稱190號文件)執行,何來“入海道補償標準”?村民們隨即又表示,即使是按此標準,鎮政府也沒有完全執行。
據劉金武等村民反映,2001年~2003年東坎鎮政府按照大片糧田(耕地)每畝15600元(包括土地補償費9600元、安置補償費5600元、青苗費400元)、零星耕地每畝7200元、非耕地(包括建設用地)每畝3600元的標準進行了征地補償。
按照190號文件的規定,征收每畝耕地最低標準應為17520元(包括最低的土地補償費9600元、安置補償費7200元、青苗費720元)。如果說縣政府確實已經足額支付征地補償款的話,那么在一畝地的補償款中,東坎鎮政府就截留了1920元,5000多畝地就截留了近100萬元。如果說村民所說的征收了1萬畝地屬實的話,那么東坎鎮政府就截留了近200萬元的補償款。
而按照190號文件的規定,非耕地的最低補償標準是每畝7200元,也不是東坎鎮政府確定的每畝3600元的標準。另外,在東坎鎮政府的標準里,零星耕地似乎被排除在耕地的概念之外被重立補償標準。
根據協議書的內容以及東坎鎮上報濱海縣政府的補償統計表,將東坎鎮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與190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相對比,可以發現東坎鎮確定的地上建筑物(附屬物)補償標準嚴重偏低,如水泥場地(東坎鎮每平方米30元,190號文件每平方米100元)、圍墻(東坎鎮每平方米18元,190號文件每平方米60元)、樹木(東坎鎮最低每棵5元、最高每棵100元,190號文件最低每棵20元,最高每棵200元)等。
追加補償款有“封口”之嫌
東坎鎮黨委副書記李章保稱,對于地上建筑物(附屬物)的補償標準偏低的問題,2006年下半年已作了追加補償,不存在補償不到位的情況。在一份材料中,記者看到,東坎鎮人民政府也認為“此問題非解決不可,且越早解決,風險越小,補助越少,社會越穩定,建議通盤早作處理”。
但據村民反映,在追加補償款時,東坎鎮政府采用了差別標準,即使是友好村的同一批次拆遷的村民之間也實行差別標準。隨著調查,記者發現,2006年東坎鎮政府只是對2001年~2003年被征地農民的房屋部分,按照房屋的原來補償金額的70%的標準進行了追加補償。并且,根據村民反映和東坎鎮政府提供給村民的相關補償明細表顯示,僅僅房屋部分的70%也沒有足額發放。
既不規范,又未能足額發放,所謂的追加補償款,難免讓人和“封口費”聯系到一起。2006年追加補償時,友好村有20多戶村民因維權積極,在70%標準之外,他們又分別從鎮政府得到了數額不等的部分補償。
一方面,2006年的追加補償表明了以前的補償不足;另一方面,在實際的追加補償標準上,東坎鎮政府表現出了極大的隨意性。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村民表示出極大的不滿,就補償問題一直進行著上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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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江蘇濱海縣違法征地 政府巨額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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