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彭應權,現年42歲,農民,湖北宜昌長陽人。2007年為百余農民工討薪遭報復誣陷坐牢2年,出獄向湖北宜昌市中院刑事申訴,民事得到解決,刑事依法申訴至今不能立案,多次催促總得不到書面回復,導致我不能向湖北省高院申訴,法律的尊嚴何在?究竟是“職務侵占”還是“司法侵犯”?
1、2004年10月至2007年8月,我簽定承包湖北五峰縣公路段發包的長將和橋蒿油路,工程竣工交驗后, 五峰縣公路段不按合同給付工程款,我被迫與部分農民工到公路段討要,結果我和民工被五峰縣公安局非法拘禁3天,之后,向宜昌市中院起訴五峰公路段拖欠工程款212萬元。期間,脅迫我接受五峰縣政府和公路段
只支付25萬元的強行協調未果。
2、2007年10月6日至同年11月30日,我被五峰縣公安局經偵大隊長周長龍軟禁20天后,以職務侵占罪刑事拘留逮捕,期間遭到脅逼,經偵大隊陳道樹和張欽銘咆哮道:“老子說你有罪就有罪”,“你太狂了”,“跟公路段打官司就是與唐縣長作對”,“扁擔是熬不過地腳方的”,“定你的罪小菜一碟”,“唐縣長發了話,這次寧可搞國家賠償也要把你制了”等等。
3、2008年元月至同年4月,宜昌市中院汪副院長來五峰看守所脅迫我,“必須與公路段調解”,不同意就要坐牢,同意就放人 。于是簽了同意由五峰縣政府和公路段妥善處理114萬元農民工資的筆錄后,五峰縣法院法官來看守所告知我,五峰縣管交通的唐副縣長和公路段只支付25萬元,剩余的由我負責,我拒絕簽字,要求放人未果。
4、2008年8月至同年9月,兩次在看守所秘密開庭后。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我2年徒刑,其理由是:個人彭應權侵占了五峰分公司彭應權的錢(該分公司沒有其他股東參與,我自負盈虧。經偵大隊辦案人員串通隱瞞現金帳后,取了多張不是我經辦的單據作偽證),我不服,提出上訴。
5、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宜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服刑期間共寄控訴信件千余封,不見回音。出獄前兩天,宜昌中院領導來看守所勸告我,要相信政府,相信法院,并告知我與五峰公路段的民事案件可能要重審。
6、2009年10月25日至2010年5月,我出獄繼續向有關單位控訴。并接到了宜昌中院下達的1號民事重審裁定書,與五峰公路段的原調解書經院長發現違法情節,終止原調解執行,予以重審于2010年3月3日開庭的通知。開庭后不久接到多個威脅電話:“彭應權你找死啊”、“你在上訪,小心出40萬買你的人頭”等等。
7、2010年8月,百余農民的工資得以解決。在此期間宜昌中院,五峰縣政府和公路段要我承諾放棄刑事申訴,才同意解決拖欠的工程款,為了百余農民工盡快拿到血汗錢,我無奈被迫同意撤回刑事申訴,但我從來沒有承認過我犯了罪,討薪何罪之有 ?
綜上所述,做工給錢,天經地義。這起因地方保護,宜昌市中院汪副院長違法幫助五峰縣公路段達到賴帳目的,事實清楚,牽涉眾多官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采用非法拘禁、刑事拘留逮捕、脅迫誣陷和枉法裁判等手段,一錯再錯地將合法討薪的我強行打入監獄,遭到刑事的追究,導致百余農民工的血汗錢四年失而復得,特大的侵害造成了多個家庭妻離子散、學生輟學,情節十分惡劣。當今法制社會,如此囂張踐踏法律的背后說明了什么?執法機關成了制造冤、假案的機關?究竟是“職務侵占”還是“司法侵犯”? 。
本人相信有理走遍天下,我雖然不能持刀橫行充當殺人兇手,但為了正義伸冤,也會以命相搏,在強權與高壓面前決不低頭妥協退縮。農民工工資問題雖解決了,但我和子孫不能將罪名背著生存下去,因此,2010年12月我向宜昌市中院提出了刑事申訴,該院立案庭以我曾經承諾放棄申訴而拒絕受理。為此,我只有向上級領導求助,請求您們在百忙之中關注一下這起人為的報復陷害案,懇請您們幫我洗清不白之冤,還法律尊嚴。本人不相信神州無包公,湖北沒青天,要不然我將進京依法用自己的方式,斷指伸冤來捍衛農民的尊嚴,不討回人權,決不罷休!!!
被害討薪農民工:彭應權
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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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湖北宜昌薪農民遭報復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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