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商業新聞網訊】1月21日凌晨消息,針對20日媒體報道的“海淀公安分局向檢察機關提請復核,認為周成宇、黃靜行為構成敲詐勒索應提起公訴”一事,黃靜律師團20日晚間發表聲明,稱海淀警方在一年多后再申訴已經超過時效。
海淀警方申請復核黃靜“存疑不起訴”
據《北京青年報》20日報道,北京檢察院一分院證實,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日前就海淀區檢察院對周成宇、黃靜涉嫌敲詐勒索案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向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請復核: 海淀警方認為周成宇、黃靜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檢察機關應該提起公訴。北京市檢察院一分院已經接到海淀警方的“申訴”材料,正在審查是否立案。
報道援引刑訴法專家洪道德教授的觀點說,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的案件,公安機關認為存疑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向檢察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檢察機關申請復核。上級檢察機關如果責令重新提起公訴,案件則進入審判程序,如果法院終審作出有罪判決,證明原給予的國家賠償是錯誤的,司法機關有權追回原先發放的國家賠償。
黃靜律師團回應:已過申訴時限
對于海淀區公安機關的復核,黃靜律師團20日晚間向新浪科技發來聲明,他們認為,海淀警方此時復核已經過了提起后復核的時限。
聲明稱,“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對黃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應當已向海淀警方以及華碩公司送達黃靜的不起訴決定書,相關單位及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時限內提出復議、申訴理由。從媒體介紹的情況來分析,海淀警方應當是向海淀檢察院申請復議不被支持后,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復核階段”。
“從對司法機關和被害人申訴時效的平等、對等角度來看,海淀警方在一年多后再申訴已經超過時效”,聲明稱,“本律師團對于此項申訴原因及理由并不了解,也未收到相關司法機關的任何告知。 ”
北京檢察院檢察長:逮捕是否合適“需要總結”
據《北京青年報》20日報道,北京市檢察院檢察長慕平近日對于此案也發表了兩點看法:
第一,公安機關懷疑黃靜、周成宇涉嫌敲詐“并不是一點道理沒有”, 目前還不能很有把握地說周成宇、黃靜案就不是一種犯罪行為。
慕平介紹,經北京市檢察院事后了解,這個案子至今在司法機關內部和學術界,還是有爭議。此案從常規的消費者維權的角度,是個非常極端的個例,一個是索要500萬美金的數額非常離譜,另外二人所要采取的手段也非一般消費者所能夠提出和采取的,該案不符合一般消費者維權的方式和要求,二人態度強硬,設計也很周密,所以公安機關懷疑二人是敲詐并不是一點道理沒有。
慕平認為,雖然檢察機關對二人做出存疑不起訴處理,但是目前還不能很有把握地說“周成宇、黃靜案”就不是一種犯罪行為。
第二,檢察機關應該總結當時逮捕黃靜是否合適。
慕平認為,在罪與非罪認識不太統一,對社會危害又不是非常明顯的案子,沒有必要在當時采取逮捕的措施,案件完全可以繼續審查,到最后哪怕檢察機關認定嫌疑人有罪而法院認定其無罪,這也是很正常的。但是逮捕和羈押措施的運用,應該是犯罪事實非常清楚或者不采取強制措施有明顯的社會危害,這是檢察機關應該總結的。(編輯:Kobe)
根據今日某媒體報道稱“市檢一分院證實:海淀公安分局日前就檢察機關對周成宇、黃靜涉嫌敲詐勒索案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向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申訴”。 海淀警方認為周成宇、黃靜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檢察機關應該提起公訴。”本律師團就該報道言論作出以下回應:
附:華碩律師團回應警方提請復核聲明全文
1.警方申訴時限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對黃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應當已向海淀警方以及華碩公司送達黃靜的不起訴決定書,相關單位及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時限內提出復議、申訴理由。從媒體介紹的情況來分析,海淀警方應當是向海淀檢察院申請復議不被支持后,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復核階段。從對司法機關和被害人申訴時效的平等、對等角度來看,海淀警方在一年多后再申訴已經超過時效。本律師團對于此項申訴原因及理由并不了解,也未收到相關司法機關的任何告知。
2.黃靜已經被確定無罪
關于部分媒體及專家討論的黃靜是否存疑不起訴的問題,這些觀點皆是基于2007年11月9日的《不起訴決定書》內容進行分析討論,而2008年9月22日海淀檢察院給予黃靜的《刑事賠償確認決定書》已經明確認定,黃靜的行為無罪。黃靜的《刑事賠償確認決定書》明確指出:黃靜、周成宇采用向媒體曝光,將華碩公司使用測試版CPU的問題公之于眾的方式與華碩公司索取賠償的方式雖然擔憂要挾意味,但與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有質的區別。黃靜在自己的權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賠,并不是一種侵害行為,而是維權行為,索要500萬美金屬于維權過度但不是敲詐勒索犯罪。因此再對存疑不訴進行討論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在沒有更進一步法律文件認定變化的情況下,應當以黃靜的《刑事賠償確認決定書》認定內容為準。
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發給黃靜的《刑事賠償確認決定書》和《刑事賠償決定書》,均明確指出對黃靜做出國家賠償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檢察機關已經認定黃靜沒有犯罪事實,那么沒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如何存在證據疑點。實際上本案證據都已經到位,只是對該行為定性存在爭議。黃靜涉嫌敲詐勒索一案定性為錯案,《刑事賠償確認決定書》中也明確指出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存在違法侵權情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但是基于目前已經掌握的事實和證據,黃靜在沒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被無辜關押十個月的嚴重后果,是由華碩公司非法動用公權力,在司法機關偵查、審查階段故意隱瞞事實、虛構真相造成的。這個錯誤不應該由司法機關承擔,隨后我們將按照案件進展情況追究華碩公司相關法律責任。
目前黃靜持有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京海檢刑賠確決字【2008】002號刑事賠償確認決定書,關于黃靜涉嫌敲詐勒索一案最終定性應當以該文件確認決定內容為準。國家賠償決定如果都不能證明黃靜的無罪清白,那么還有什么法律手段可以還黃靜一個清白與公道。
黃靜律師團
20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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