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2日,令人關注的國美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檢方指控他的罪名有三,即非法經營罪、單位行賄罪、內幕交易罪。當天,該案的庭審一直持續了12個小時。
其中,檢方對他涉嫌內幕交易罪,是這樣認定與提出指控的:2007年4月至9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5個股票賬戶購入中關村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15億余元。至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3.09億余元人民幣。據了解,黃光裕使用的這些股票賬戶,都是指派手下甚至本人直接向他人借用身份證開設的,甚至包括鵬潤大廈保安,而被借用者均不知道被借作何用。盡管如此,黃光裕并未由此獲利,當時,股市一瀉千里,直到他被拘留時,還在以2-3元的價格拋售股票。由于其操控的賬戶都是新戶,資金量巨大,且在同一時間點大進大出,引起監管部門注意,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由此逐步敗露。因此,檢方認為,黃光裕涉嫌內幕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刑法》第180條及《刑法修正案(一)》、《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因此,法院若最后完全認可檢方提出的指控及出示的證據,使其坐實內幕交易罪的話,黃光裕除了將被沒收非法所得之外,以刑罰上限計,還有可能獲刑10年,被處5倍的罰金(將達到15億元之巨)。
而檢方指控他的非法經營罪,是指他非法買賣外匯,涉案8億元人民幣,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225條、231條及《刑法修正案》可最高獲刑5年,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即該罪罰金最高可達40億元。而檢方指控他的單位行賄罪,是指他在騙貸案與稅案中兩次各以上百萬元的款項行賄相關官員,依照《刑法》第393條的規定,可對單位判處罰金,相關責任人可最高獲刑5年。由此,若黃光裕被控的所有三個罪名均成立,刑罰以上限計且數罪并罰的話,他可能面臨不超過20年的刑期,而被處罰金則達55億元之巨。
這還不包括在中國香港法院內立案的、對他提出證券欺詐有罪指控的案件。可以預計,黃光裕在內地的罪案判決生效后,還將面對在香港法院內的罪案審理程序。
僅就黃光裕的內幕交易罪案而論,據我收集的資料看,該案是迄今為止國內最大的內幕交易案,在該案中有可能產生內幕交易案中最大額的罰金。自1993年以來,中國證監會對內幕交易作出的行政處罰案有22起,各地法院對內幕交易作出的刑事制罰案有5起,黃光裕案是第6起。
在過去的內幕交易案件中,涉案金額總體上不算很大,罰金也有限。同時,過去的案件多半社會影響有限,除羅高峰等人買賣杭蕭鋼構內幕交易案、董正青等人買賣延邊公路內幕交易案外,其他案件都不見經傳,不像黃光裕案市場震動明顯。另外,黃光裕案涉及內地香港兩個市場,將受到兩地司法機關的制裁,這也是其他案件所沒有的特征。因此,黃光裕內幕交易案具有典型性與標本意義,它的司法處理,將有助于推進資本市場的法制建設進程。
另外,黃光裕內幕交易案若最后認定其有罪,在法院判決生效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因其內幕交易致損的中關村投資者,可以到相關法院起訴內幕交易行為人,要求其進行民事賠償。(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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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評論:黃光裕案具有典型性與標本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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