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記者 孫舒揚)昨日,海淀法院對大中電器2007年所售出電器發生漏電致人死亡案件做出審理判決:大中電器承擔主要責任,賠償當事人王先生家屬各項損失共計63萬元。大中電器相關負責人表示,事件的發生應是品牌商的責任,公司已向法院提起上訴。
據悉,王先生夫婦于2007年在大中電器購買了一臺專門適用于家庭廚房的封閉式電熱水器,大中電器負責上門安裝。2010年,王先生因水溫問題雙手接觸電熱水器外殼時發生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是電擊傷致使呼吸心跳停止。王先生家屬認為大中電器作為產品銷售者,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大中電器已于審判當日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大中電器負責人認為,熱水器漏電屬于產品質量問題,品牌制造商應負全責,而不應由大中電器方面負責。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為“誰銷售,誰負責”。消費者可以選擇告銷售商,同時也可以選擇告廠家。根據上述情況,如果判定產品有缺陷或不合格現象,大中電器可承擔相應責任后,再對制造商提出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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