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撫寧縣事故大隊長姚文、民警賁華文枉法
2010年7月8日傍晚,王永權因酒后駕車、帶傷疲勞駕駛、違規超車將前方騎摩托車行駛的趙貴林撞死,該事故由撫寧縣事故大隊處理,辦案大隊長姚文、民警賁華文、現場民警李寶印,他們在處理王永權交通肇事一案過程中枉法、草菅人命、包庇肇事者,指使肇事者王永權及其家屬于7月9日、10日兩天取走信用社存款8.7萬元(可查取款記錄。取款地址:撫寧縣農村信用聯社雙嶺信用社)后逃之夭夭,使受害人趙貴林家屬不能得到賠償,使一個責任清晰的交通肇事案變成了一個冤案,給受害人家屬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一、 明知趙貴林生命垂危,不按法律規定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3條第6款規定: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應立即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7月8日晚7點20分,王永權將趙貴林撞昏迷后,目擊者田欣立即向交警報案,然后肇事人王永權隨同趙貴林及家屬打車去撫寧縣人民醫院搶救,此時王永權酒氣沖天,到晚上12點10分左右醫院給趙貴林下達病危通知書(醫生確診腦死亡,準備后事)時王永權想溜走,趙貴林家屬給交警122打電話(可查當時電話記錄或調手機和電話號碼)要求民警來確定肇事人、控制肇事人,值班民警回答說:我是臨時工管不了,后來在家屬的強烈要求下告訴了現場民警李寶印的電話,家屬打此電話先是不接聽后來關機,再和值班民警聯系一直沒有回音,直到第二天下午5點40左右(時隔近23個小時)才見到交警賁華文來醫院說把肇事者家屬接走,讓他們找錢去。
二、明知趙貴林生命垂危,仍不按規定進行血檢和酒精檢測,不按規定提供車檢、尸檢檢測報告,有意掩蓋了王永權酒后肇事的事實真相
事發近23小時后交警方與肇事人王永權見面,見面后也沒做酒精檢測,此時即使做了酒精檢測也根本反映不出肇事當事的真實情況。7月19日被害人家屬陳海濤去找交警賁華文要相關的檢測報告,賁華文說車檢不給,尸檢報告還沒出來,血檢、酒精檢沒做。秦皇島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第52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第31條明確規定:交通警察在現場勘查過程中,可以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或者唾液試紙,對車輛駕駛人進行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在現場勘查筆錄中載明。而我們的交警卻沒做酒精檢測和血檢,有意掩蓋了酒后肇事的事實真相。
三、明知趙貴林已經死亡,姚文還縱容賁華文協助王永權取走信用社存款,有意不控制肇事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第23條第6款規定: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應立即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控制肇事人的目的就是要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應立即扣留肇事人的身份證及戶口本、結婚證、駕駛證等,以免肇事人及家屬取走財物損害被害人的權益。8號傍晚交通事故發生后,民警賁華文處理該事故,事故當天肇事人家屬主動陪護受害人趙貴林,9號下午賁華文駕車將王永權家屬接走,說是讓他們準備錢去,9號、10號兩天,王永權在撫寧縣農村信用聯社雙嶺信用社取走三年期、五年期存款8.7萬元,至今我們見不到肇事人,也沒有見到肇事人把錢交給交警。10號趙貴林去世后,我們家屬幾次向交警要求控制肇事人及其證件以免肇事人轉移財產。交警賁華文說,他一個農民有什么財產?并以說法律也沒有規定要扣留身份證。可法律也沒有規定不扣留身份證,法律也沒有規定民警可以把肇事人放走,任其逍遙法外!交警在辦案過程中即沒有控制肇事人也沒有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有意讓肇事人轉移了財產。
四、隊長姚文和交警賁華文都說:帶傷駕駛不影響駕駛,只影響洗筷子洗碗,帶傷駕駛不會造成交通事故。
7月12日家屬及目擊證人向支隊長姚文和交警賁華文反映:肇事人王永權是帶傷駕駛車(王永權肇事時右手纏滿紗布),家屬及目擊證人向其反映此情況,姚文和賁華文都說:帶傷駕駛不影響駕駛,只影響洗筷子洗碗,帶傷駕駛不會造成交通事故。疲勞駕駛都會影響駕駛,帶傷駕駛就不影響駕駛?作為支隊長姚文和民警賁華文都說出如此法盲的話,如果是不懂法就應該立即脫下警服,如果是明知故犯那就是有意包庇肇事人。
五、肇事人王永權取走信用社存款,并不向交警提交足夠保證金,在違規肇事基礎上又繼續損害被害人權益,已構成違法犯罪嫌疑,交警沒有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而是任其逍遙法外。
肇事人王永權已將趙貴林撞死,理應交足夠保證金才能放人,交警對王永權及家屬不進行控制,取走信用社存款8.7萬元后仍不向交警交保證金損害被害人權益已構成犯罪嫌疑,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第3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交通事故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并依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交警理應對王永權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我們家屬要求交警立即對王永權采取強制措施,交警賁華文卻以不知道王永權是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為由放走王永權,還沒有進行責任認定賁華文怎么就知道王永權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呢?!
六、交警采信肇事人王永權妻子王志新的證言證詞顯然是違法
王志新是肇事人王永權的妻子,也是王永權肇事的現場證人。7月9日,受害人家屬第一次去交警隊詢問相關責任問題,交警賁華文采用王志新的證言證詞說:王永權車速不快,與前車保持20米以外的距離,趙貴林拐彎沒打轉向,趙貴林無證,責任全部是趙貴林。交警采用王永權妻子王志新的證言證詞顯然是違法,明顯是違規偏袒肇事人。
七、不按照事實劃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對肇事人一方是避重就輕、有意減輕責任,以幫助肇事人達到不負刑事責任、逃避賠償責任的目的。肇事人王永權的違規行為有:酒后駕駛、帶傷駕駛、疲倦駕駛、違規超車(未按規定鳴喇叭示意)、車速太快等;而趙貴林只是無證,沒帶頭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河北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王永權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趙貴林應負行政責任,不負事故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主要有以下三個標準:一是事故當事人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二是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三是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違章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的違章都會引發交通事故,無證駕駛是一種嚴重的違章行為,但并不是說無證駕駛一定會發生交通事故,有證駕車就一定不發生交通事故,所以有無駕駛證本身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因素,誰有違章行為且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誰就應承擔事故責任。在該事故中趙貴林除無證外沒有其他違規行為,而該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永權酒后駕駛、疲勞駕駛、帶傷駕駛、違規超車、車速太快、見到前面拐彎不減速造成,故在該事故中王永權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貴林不負事故責任,應負相應的行政責任。更何況酒后駕駛理應加重責任呢!
而在責任認定中交警將王永權的酒后駕駛、帶傷駕駛、疲倦駕駛、車速太快、與前車距離太近全部規避,只將王永權違規超車作為劃定責任依據,簡直是在拿法律當兒戲,蒙騙法盲!
為什么會出現上述交警和肇事人沆瀣一氣的違法行為,不言而喻:就是想致受害人家屬人財兩空。交警既然能夠幫助肇事人提款轉移就能夠讓肇事人交足夠的保證金并賠償受害人家屬。
以上枉法行為都是大隊長姚文視法律而不顧、言傳身教、身體力行,帶領辦案民警賁華文、現場民警李寶印在處理王永權交通肇事一案過程中發生,他們知法、懂法而違法,故意傷害受害人的利益,明知故犯,已構成瀆職罪。我們相信法律是為廣大人民服務的,是維護廣大人民合法權益的,我們更相信各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部門都會維護法律的尊嚴,嚴懲枉法者,讓我們在共建和諧社會里享有法律賦予我們的權益,還我們一個公道!
2010年7月8日傍晚,王永權因酒后駕車、帶傷疲勞駕駛、違規超車將前方騎摩托車行駛的趙貴林撞死,該事故由撫寧縣事故大隊處理,辦案大隊長姚文、民警賁華文、現場民警李寶印,他們在處理王永權交通肇事一案過程中枉法、草菅人命、包庇肇事者,指使肇事者王永權及其家屬于7月9日、10日兩天取走信用社存款8.7萬元(可查取款記錄。取款地址:撫寧縣農村信用聯社雙嶺信用社)后逃之夭夭,使受害人趙貴林家屬不能得到賠償,使一個責任清晰的交通肇事案變成了一個冤案,給受害人家屬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一、 明知趙貴林生命垂危,不按法律規定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3條第6款規定: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應立即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7月8日晚7點20分,王永權將趙貴林撞昏迷后,目擊者田欣立即向交警報案,然后肇事人王永權隨同趙貴林及家屬打車去撫寧縣人民醫院搶救,此時王永權酒氣沖天,到晚上12點10分左右醫院給趙貴林下達病危通知書(醫生確診腦死亡,準備后事)時王永權想溜走,趙貴林家屬給交警122打電話(可查當時電話記錄或調手機和電話號碼)要求民警來確定肇事人、控制肇事人,值班民警回答說:我是臨時工管不了,后來在家屬的強烈要求下告訴了現場民警李寶印的電話,家屬打此電話先是不接聽后來關機,再和值班民警聯系一直沒有回音,直到第二天下午5點40左右(時隔近23個小時)才見到交警賁華文來醫院說把肇事者家屬接走,讓他們找錢去。
二、明知趙貴林生命垂危,仍不按規定進行血檢和酒精檢測,不按規定提供車檢、尸檢檢測報告,有意掩蓋了王永權酒后肇事的事實真相
事發近23小時后交警方與肇事人王永權見面,見面后也沒做酒精檢測,此時即使做了酒精檢測也根本反映不出肇事當事的真實情況。7月19日被害人家屬陳海濤去找交警賁華文要相關的檢測報告,賁華文說車檢不給,尸檢報告還沒出來,血檢、酒精檢沒做。秦皇島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第52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第31條明確規定:交通警察在現場勘查過程中,可以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或者唾液試紙,對車輛駕駛人進行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在現場勘查筆錄中載明。而我們的交警卻沒做酒精檢測和血檢,有意掩蓋了酒后肇事的事實真相。
三、明知趙貴林已經死亡,姚文還縱容賁華文協助王永權取走信用社存款,有意不控制肇事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第23條第6款規定: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應立即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控制肇事人的目的就是要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應立即扣留肇事人的身份證及戶口本、結婚證、駕駛證等,以免肇事人及家屬取走財物損害被害人的權益。8號傍晚交通事故發生后,民警賁華文處理該事故,事故當天肇事人家屬主動陪護受害人趙貴林,9號下午賁華文駕車將王永權家屬接走,說是讓他們準備錢去,9號、10號兩天,王永權在撫寧縣農村信用聯社雙嶺信用社取走三年期、五年期存款8.7萬元,至今我們見不到肇事人,也沒有見到肇事人把錢交給交警。10號趙貴林去世后,我們家屬幾次向交警要求控制肇事人及其證件以免肇事人轉移財產。交警賁華文說,他一個農民有什么財產?并以說法律也沒有規定要扣留身份證。可法律也沒有規定不扣留身份證,法律也沒有規定民警可以把肇事人放走,任其逍遙法外!交警在辦案過程中即沒有控制肇事人也沒有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有意讓肇事人轉移了財產。
四、隊長姚文和交警賁華文都說:帶傷駕駛不影響駕駛,只影響洗筷子洗碗,帶傷駕駛不會造成交通事故。
7月12日家屬及目擊證人向支隊長姚文和交警賁華文反映:肇事人王永權是帶傷駕駛車(王永權肇事時右手纏滿紗布),家屬及目擊證人向其反映此情況,姚文和賁華文都說:帶傷駕駛不影響駕駛,只影響洗筷子洗碗,帶傷駕駛不會造成交通事故。疲勞駕駛都會影響駕駛,帶傷駕駛就不影響駕駛?作為支隊長姚文和民警賁華文都說出如此法盲的話,如果是不懂法就應該立即脫下警服,如果是明知故犯那就是有意包庇肇事人。
五、肇事人王永權取走信用社存款,并不向交警提交足夠保證金,在違規肇事基礎上又繼續損害被害人權益,已構成違法犯罪嫌疑,交警沒有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而是任其逍遙法外。
肇事人王永權已將趙貴林撞死,理應交足夠保證金才能放人,交警對王永權及家屬不進行控制,取走信用社存款8.7萬元后仍不向交警交保證金損害被害人權益已構成犯罪嫌疑,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第3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交通事故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并依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交警理應對王永權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我們家屬要求交警立即對王永權采取強制措施,交警賁華文卻以不知道王永權是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為由放走王永權,還沒有進行責任認定賁華文怎么就知道王永權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呢?!
六、交警采信肇事人王永權妻子王志新的證言證詞顯然是違法
王志新是肇事人王永權的妻子,也是王永權肇事的現場證人。7月9日,受害人家屬第一次去交警隊詢問相關責任問題,交警賁華文采用王志新的證言證詞說:王永權車速不快,與前車保持20米以外的距離,趙貴林拐彎沒打轉向,趙貴林無證,責任全部是趙貴林。交警采用王永權妻子王志新的證言證詞顯然是違法,明顯是違規偏袒肇事人。
七、不按照事實劃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對肇事人一方是避重就輕、有意減輕責任,以幫助肇事人達到不負刑事責任、逃避賠償責任的目的。肇事人王永權的違規行為有:酒后駕駛、帶傷駕駛、疲倦駕駛、違規超車(未按規定鳴喇叭示意)、車速太快等;而趙貴林只是無證,沒帶頭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河北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王永權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趙貴林應負行政責任,不負事故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主要有以下三個標準:一是事故當事人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二是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三是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違章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的違章都會引發交通事故,無證駕駛是一種嚴重的違章行為,但并不是說無證駕駛一定會發生交通事故,有證駕車就一定不發生交通事故,所以有無駕駛證本身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因素,誰有違章行為且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誰就應承擔事故責任。在該事故中趙貴林除無證外沒有其他違規行為,而該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永權酒后駕駛、疲勞駕駛、帶傷駕駛、違規超車、車速太快、見到前面拐彎不減速造成,故在該事故中王永權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貴林不負事故責任,應負相應的行政責任。更何況酒后駕駛理應加重責任呢!
而在責任認定中交警將王永權的酒后駕駛、帶傷駕駛、疲倦駕駛、車速太快、與前車距離太近全部規避,只將王永權違規超車作為劃定責任依據,簡直是在拿法律當兒戲,蒙騙法盲!
為什么會出現上述交警和肇事人沆瀣一氣的違法行為,不言而喻:就是想致受害人家屬人財兩空。交警既然能夠幫助肇事人提款轉移就能夠讓肇事人交足夠的保證金并賠償受害人家屬。
以上枉法行為都是大隊長姚文視法律而不顧、言傳身教、身體力行,帶領辦案民警賁華文、現場民警李寶印在處理王永權交通肇事一案過程中發生,他們知法、懂法而違法,故意傷害受害人的利益,明知故犯,已構成瀆職罪。我們相信法律是為廣大人民服務的,是維護廣大人民合法權益的,我們更相信各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部門都會維護法律的尊嚴,嚴懲枉法者,讓我們在共建和諧社會里享有法律賦予我們的權益,還我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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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冤案!撫寧交警知法犯法 肇事司機取錢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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