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上市部巡視員歐陽澤華向多部門建議:
應進一步鼓勵國內企業跨境并購
全國人大代表、證監會上市部巡視員兼副主任歐陽澤華在本次兩會提出建議,有關部門應采取措施進一步鼓勵國內企業跨境并購。
歐陽澤華首先建議發改委繼續總結經驗,考慮人民幣升值和國內企業跨境并購經驗不斷豐富等因素,將審批標準設定在中方投資額6億美元以上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用匯額3億美元以上的其他項目,并明確一定額度的跨境并購不需要國家發改委和地方發改部門的審批。
同時建議商務部進一步修訂制度,在跨境換股并購中,區別外資主動投資境內企業和境內企業主動并購境外企業兩種情形,放寬跨境換股并購限制。
歐陽澤華指出,我國企業實施跨境并購,在境內需要履行多道“走出去”審批程序,主要涉及與發改委、商務部的啟動前事前溝通機制和正式報批。
另外,在采用股權并購支付方式上還存在制度障礙。目前我國企業跨境并購絕大多數采用現金交易方式,與國際通行的股權支付并購方式有較大差別。由于現金交易成本過高,境外成熟市場對于一定交易規模的并購一般不采取現金交易。我國企業多采用現金交易方式,主要是與通過換股方式購買境外資產的制度要求有一定關系。
國內企業如采取換股方式購買境外資產,導致的交易結果是控股或參股境外資產。同時,境外資產的股東以外國投資者身份參股境內企業,這將涉及是否可以換股的問題,涉及外商投資的行業準入審查。
商務部《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規定,可以與境內企業進行跨境換股的境外公司范圍很小,只有兩種情形,要么是境外上市公司,要么是該規定第三章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即使能換股并購,市場準入門檻很高。同時,換股并購意味著涉及外資參與,按目前規定,均須遵守我國外商投資的行業準入的規定。
歐陽澤華認為,盡管近年來我國跨境并購交易額有所上升,但相對于我國企業的并購重組交易額和境外成熟市場的跨境并購交易額,我國還有一定差距。
近兩年我國企業跨境并購的交易同我國企業境內外并購交易相比,宗數平均占比為4.5%、交易金額平均占比為19%。而境外成熟市場的占比是30%以上。在資源類企業跨境并購中,我國落后于加拿大、澳大利亞,也落后于印度和巴西這兩個新興市場經濟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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