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如一石激起千層浪,《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6月15日出臺之后,引起了各方的關注。
一位接近監管層人士對記者指出:“非上市公眾公司制度、場外市場建立以后,對于下一步的發行制度改革,應該說有深遠的影響。”
“簡易核準”
“整個管理辦法對于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準入、定向發行和持續監管等制度安排上,與公開發行并上市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一位券商人士,在仔細看過管理辦法的全文后表示。
其對于證監會在起草說明中,提出的“對非上市公眾公司準入采取簡易核準”最為關注。
“簡易核準”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準入條件上,不設財務指標,重點要求公司主營業務明確,治理機制健全,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按照信息披露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相關信息。另一方面,在準入程序上,不設類似發審委組織,也不實行保薦制,核準程序大大簡化。
上述接近監管層人士對記者指出,考慮到非上市公司的特點,證監會一方面要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不能突破現有的法律框架,另一方面也要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在準入條件、審核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上著重體現市場化精神。所以最后成型的是目前的“簡易核準”模式。
事實上,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在管理辦法的起草過程中,監管層也考慮過“注冊”、“備案”等說法,但在跟有關部門溝通過后,最終還是采用了“核準”的說法。
“簡易核準”能夠帶來什么?
上述接近監管層人士指出,在準入一環上,除了上述的準入條件、準入程序的市場化趨勢外,在具體審核工作中,證監會對申請為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個體,對其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等不做實質性判斷,重點審查公司治理是否規范以及是否按照信息披露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了所有相關信息。
“真正建立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合規性審核。”其指出。
而未來,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準入審核速度,或能體現出與現行的發行并上市審核的不同。“應該很快,但是還是要看具體執行情況。按照目前的制度安排,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核準比實質判斷要方便很多。”上述人士指出。
市場化基礎性工作
據記者從接近監管層方面得到的信息顯示,證監會在2007年和2009年兩次對全國未上市股份公司進行了摸底調查,奔赴了山東、四川、湖南、廣東等十幾個省份考察調研。
僅以黑龍江證監局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5月份的調查結果顯示,該轄區內就有360家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其中涉及到股東超200人的公司大多原因是定向募集和變相私募。
“數量眾多、情況復雜。”這是接近監管層人士對于這些未上市公眾公司的一個描述。
規范僅僅是一方面,為他們提供資本市場服務,或是更為重要的落腳。“在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服務群體中,非上市公眾公司服務的應該是最大數量的群體。”上述人士指出。
更為重要的是,在市場化改革的大方向下,雖然各方對于發行市場化改革的呼聲日濃,但其本質的瓶頸或在于上市容量的有限性,按照目前證監會公布的最新擬上市公司排隊情況來看,截至6月14日,排隊企業已經達到了704家。
而這遠遠不能滿足企業,尤其是中小微型企業的融資需求。而未來如果有龐大的場外市場來支撐和服務補充,或可緩解這一矛盾。
然而,市場的擔憂還在于,非上市公眾公司與場外市場的市場化步伐走得太快,是否會引來一大批業績變臉甚至是大量虧損的公司,或者是在初期引來類似于炒新的熱潮?
實際上,對此管理辦法中的投資者保護制度或可護航。
此外,對于公司價值發現功能的挖掘可以引導民間資本進入。
有很多PE人士對記者指出,未來場外市場中的海量非上市公眾公司則對他們具有較大的吸引力。首先是有較為完善的信披制度保障,有針對公司治理的一系列要求,還有對投資者保護的機制安排。
“因為這類企業要比在外面游離的企業要規范多了。”一位深圳PE人士就對記者指出。“不是說完全避免了業績粉飾等風險,但至少有相應的責任體系,可以保證后期的責任追究。”
此外,對于上市公司而言,也可以借助這一渠道,尋找適合的行業并購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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