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老擔心,現在就算官司打贏了,有這7年漫長的訴訟時間里對方資產也早就轉移了,恐怕到時會沒有資產執行。”李增合說 ]
“這個債務官司照這樣打下去,打到我退休也出不了結果。”中國黃金集團公司(下稱“中國黃金”)實業部基金處處長李增合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抱怨說。
今年已53歲的李增合,2002年開始從事基金清收工作,2005年8月受中國黃金委托參與一個很簡單的基金債務訴訟案,但他沒想到,這個官司從山東高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一打就是7年,2012年2月1日,此案再次在山東省高院開庭審理。
李增合與中國黃金的遭遇背后,則是中國三大訴訟法(民事、刑事、行政)的重審怪圈。
根據三大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生效判決不服,可以提起再審申請,裁定再審的法院可進行再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若存在法定情形,再審法院可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重審。
這也意味著,一旦存在上述情形,原本的訴訟,也將因再次清零重審而變得遙遙無期。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魯玲認為,這不僅耗費了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同時也讓當事人支付了更多的訴訟成本,這與我國制定的發回重審制度的初衷相悖。
中國黃金訴訟怪圈
中國黃金的訴訟,要追溯至改革開放初期。根據國務院1987年發布的《關于加快黃金生產發展的決定》,以國家黃金生產開發基金、黃金地質勘探基金、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和中央級“撥改貸”資金(下稱“四項基金”)對“七五”、“八五”及“九五”前期各省市黃金生產進行支持。
2002年,國務院撤銷原國家經貿委黃金管理局,組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國家將合計約36.8億元的四項基金轉為中國黃金的資本金。換言之,自中國黃金成立伊始,即需要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文件指示,與各地四項基金占用單位協商基金歸還事宜,以彌補公司資本金。
在“八五”期間,山東地方國企萊州市倉上金礦(下稱“倉上金礦”)使用了6095萬元上述基金,其中,使用黃金生產開發基金本金1348萬元,黃金地質勘探基金本金2782萬元�;窘ㄔO經營性基金本息19651128.24元。該資金一直未予歸還。
中國黃金成立之后,經過多次做工作,2002年6月,與整合了倉上金礦的金倉公司(現稱山東黃金集團萊州礦業有限公司)形成會議紀要,同意將經營性基金轉為中國黃金集團的股權,雙方也約定了轉股的工作程序。
可是該公司一直沒有辦理轉股手續,致使倉上金礦占用的經營性基金轉股工作至今未完成,中國黃金集團的出資人權利未得到落實。
后中國黃金集團與其商談如何歸還其占用的開發基金和地勘基金,對方置之不理。中國黃金集團在2005年8月,就倉上金礦、金倉公司占用開發基金、地勘基金不還一事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經營性基金一并列入訴訟請求。
山東省高院于2005年12月22日做出一審判決:“上述基金產生于計劃經濟時期,依據的是國家有關文件和政策,非平等民事主體的行為,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調整的范圍,應由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因此駁回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
中國黃金集團不服上述判決,進行了上訴。此后,該債務糾紛先后經歷了山東高院一審、最高院二審、最高院再審、最高院發回山東高院重新進行一審,歷時7年而未果。
盡管目前第一次庭審剛剛結束,如果雙方對該結果再次進行上訴,按照目前法律程序,仍然可能面臨二審、再審、發回重審程序。而在這7年中,伴隨著時間的流逝,重審也面臨著比原有訴訟更為復雜的局面。
工商注冊資料等資料顯示,金倉公司注冊資金9880萬元,其中倉上金礦出資4060.68萬元,但實際上包括倉上金礦的探礦權、采礦權等全部凈資產19257.24萬元已經完全整合進了金倉公司中,而且金倉公司曾于2001年6月股東會上擬將多收的15196.56萬元退還倉上金礦。
由此,當初使用專項基金的倉上金礦實際上已經變為空殼公司,中國黃金才將金倉公司也列為被告。
在2012年2月1日的庭審中,債務人代理律師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金榮奎、程華律師也提出了該案是否屬于民事審理、倉上金礦是否應償還三項基金、金倉公司是否應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提出了異議。
國務院國資委曾給最高院公函顯示,為了收回四項基金,2004年以來,中國黃金還在河北、湖北、吉林等地高級人民法院多次提起訴訟,并以民事訴訟被法院受理,并判決中國黃金集團勝訴。
也是因此,公函中稱,金倉公司占用基金一案與上述案件性質完全相同,但判決結果卻不盡一致,為維護中央企業合法權益,所以將中國黃金的請示件轉送你院,請予以充分考慮,依法妥善解決此類基金糾紛案件。
據李增合介紹,該案的負面作用已經顯現。不僅使得中國黃金集團6000余萬元國有債權懸而未決,而且給其他基金占用單位拒絕返還提供了參照,造成了四項基金回收工作的停滯,數十億國有資產面臨損失。
“本案被最高院再審,說明原審存在錯誤,法院審判錯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李增合提出的這個問題在現行司法實踐中無人能解。
“我老擔心,現在就算官司打贏了,有這7年漫長的訴訟時間里對方資產也早就轉移了,恐怕到時會沒有資產執行。”李增合說,央企況且如此,更何況普通百姓。
并非孤例
同樣在民事訴訟怪圈中掙扎的還有中國電子系統工程總公司(下稱“中國電子”)。
自2006年中國電子訴四川永星電子出資糾紛案以來,6年來已歷經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次庭審、一次判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一次庭審,一次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一次立案審查,并裁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及二審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目前正在進行重審的一審程序,已經庭審一次,正在等待判決結果。
與中國黃金遭遇類似,如果雙方對本次結果再次進行上訴,按照目前法律程序,仍然可能面臨二審、再審、發回重審程序。
中國電子規劃投資部經理崔靜濤告訴本報記者,1993年,原國營永星無線電器材廠使用了450萬元中央級國家基建基金部門貸款;1999年,依據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文件,將這筆貸款轉為國家資本金;2003年,依據發改委1537號文件,轉由國企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行使出資人職能;2004年,依據中電資111號文件,將這筆國家資本金劃轉至其全資二級企業中國電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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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訴訟無限期:傷了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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