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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山醫藥公司改制牽出“連環造假案”

作者:法治晚報 來源: 2011-06-13 15:28:35 閱讀 我要評論 直達商品

 

     “為我丈夫的案子到現在為止,我已經跑了快兩年了,希望我的執著能為他討回一個公道。”2011年3月22日,當郝素蘭又一次走出信陽市中級法院的大門時,她再一次對前來采訪的記者如是說。
 
               假源于公司篡改職工的檔案工資
 
   今年55歲的郝素蘭是河南省光山縣醫藥公司的退休職工。到2007年2月份退休時,她已經在縣醫藥公司工作了27年。按照國家規定,單位在她退休前必須給她繳納足額的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可是,公司竟拖到2007年5月才通知她去結算養老保險金。從打印的個人養老保險金結算清單中,她才發現公司總經理晏慎俊將自己的檔案工資篡改了。
 
   “2001年,我的實際工資為348元,然而我個人的《繳納基數逐月匯總一覽表》中卻清楚地顯示:從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我的繳納基數(檔案工資)為289元。由此可見,醫藥公司為了少繳納養老保險金故意少報我的工資基數,還篡改了我的檔案工資。在上班時,我們醫藥公司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都是隨工資表由公司統一代扣,扣多少和繳納多少職工卻一概不知,只有公司扣完款后職工才簽字領工資。單位領導對我說養老保險金沒有繳夠,要求我按照國家政策把從1996年1月到2001年12月個人應繳納部分的養老保險金全部補齊,我向公司補繳了600.86元,有公司的收據,但公司卻沒有交到縣社保局,也就是說我向公司補繳的款項被公司挪用了。我個人部分的養老保險補齊了,公司應當按我實際工資繳費,但單位卻按平均工資的60%繳費。2001年,我每月按348元的工資標準上繳養老保險金(個人部分),可單位交到縣社保局時卻按289元為基數報繳,單位截留了我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最重要的是,我并沒有犯錯誤,自己是從1981年參加工作的,可我的工資卻忽高忽低,我的工資與1997年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盧新相比差距懸殊,這個證據可直接在我二人的《繳費基數逐月匯總一覽表》中看出。”郝素蘭一邊說,一邊將表格攤開在桌面上。
 
    關于這份“月度繳費基數表”,郝素蘭對記者說出了她的三點理由:1.盧新是1997年3月參加工作的,我是1981年參加工作的,我們兩人的工齡相差16年,而兩人的繳費基數竟出現多次相同,真是不可思議。2.盧新自參加工作以來,其工資一直呈增長趨勢且增長幅度較大,而自己的工資卻忽高忽低。3.我以2007年的工資差為例,作為一個有著27年工齡的老職工,我的檔案工資竟比工齡只有11年的盧新每月少337元,工資差距如此懸殊,著實令人費解。這充分說明醫藥公司為了少繳養老保險金在我的檔案工資上做了大量手腳,導致了我的繳費基數忽高忽低、隨意而為。
 
    說到篡改檔案的事情,郝素蘭接著對記者說:“我多次找經理晏慎俊要求解決篡改我檔案工資的事情,晏慎俊對我提出的疑問也解釋不清。晏慎俊說這個事情因牽連的人多,承認上述行為是違法的,提出愿意給我經濟補償,征求我的意見。我說不要補償,只要公司到社保局將錯誤更正過來,該我自己補交的我自己補交。晏慎俊答應跑一趟,可時隔數日,晏慎俊卻回話說更正難度大、連網了、時間長了、有文件說超過多少時間不能更正了諸如此類的話,并說回來我給你補償。我還是不同意補償,要求公司將我的工資更正過來,因為這牽涉到我的退休工資和養老保險,我只能一次又一次地拿著文件去找公司經理晏慎俊請他解決這個問題。正因為單位篡改了我的檔案工資,導致我的退休工資很低,國家這幾年給退休人員漲了好幾次工資后,我現在領到手中的退休工資是每月九百多元,而2007年我退休當年的工資(含27年的工齡錢)才是506.03元。”
 
    與郝素蘭一起住在院子里的隔壁鄰居對記者說,郝素蘭身體本來就不太好,家里這一連串的事情對她的病情影響挺大。從郝素蘭出示的藥費單據中,記者看到郝素蘭先后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腰椎間盤突出癥、雙腎結石、輸尿管結石等病。郝素蘭從家中清理出了一堆藥品的瓶瓶罐罐,告訴記者她一直在吃藥,藥費都是個人自理,退休這么久了,至今公司未給她買醫療保險。
 
          楊光虎向領導討要生活費卻被警方定為“敲詐勒索”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1995年,光山縣醫藥公司要求單位職工每人繳納2200元——6000元的“風險抵押金”,公司規定,職工不交錢就不讓其上崗。而郝素蘭的丈夫楊光虎因為夫妻倆是公司的雙職工、家庭經濟困難無錢繳納“風險抵押金”,單位就將其下崗了。
 
   “不繳納風險抵押金就將職工下崗,這種做法是嚴重錯誤的。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等有關法律法規,單位違法將我丈夫楊光虎下崗后應當賠償他1996年——2004年破產期間的工資。”郝素蘭對記者出示了《光山縣國有企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光企改字(2004)02號]文件,向記者詳細介紹了這筆工資的計算方法:楊光虎于1995年6月因交不起上崗風險金而被迫下崗,至2004年2月,共98個月,每月155元(2004年3月以前光山縣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98.34元(包括養老保險金每人每月66.52元、失業保險金每人每月8.68元、醫療保險金每人每月23.14元)=253.34元,計款253.34元×98月=24827.32元。
 
   “依據《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單位不僅應當賠償楊光虎從1996年至2004年破產期間的工資,還要賠償全部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以及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總和1至5倍的賠償金。”郝素蘭還對記者說道。
 
    據郝素蘭介紹,她丈夫為此多次拿著文件找單位總經理晏慎俊討要生活費和工資,接連找了幾個月,單位經理晏慎俊都一直不解決。后來本單位職工李家運也找單位討要這筆下崗生活費,晏慎俊在辦公室付給兩人每人24827.32元并讓出具有收條。
 
    當記者問及楊光虎因何原因被逮捕、判刑時,郝素蘭含著淚對記者說:“由于公司沒有給我和丈夫買醫療保險,以致我身患多種疾病得到不有效治療,特別是2009年初,我突發腰椎間盤突出癥和雙腎結石,醫藥讓我住院治療,由于我單位沒有給我辦醫保,我只好找單位總經理晏慎俊要求解決我的實際困難,后來由于腰椎腰椎間盤突出和結石疼的我坐臥不安、不能行走,我丈夫楊光虎就去找晏慎俊要求解決篡改我檔案工資和住院的事情,但是晏慎俊總是不理不睬。這期間晏慎俊還請過我丈夫吃飯。2009年5月28日下午,我丈夫拿回來了5萬元錢,當時我問他錢從哪來的,他說是晏慎俊賠償的篡改檔案工資的錢,我又問我丈夫是不是造工資表拿的,我丈夫說是晏慎俊在司馬光賓館給的、沒有造工資表。我在單位當了十幾年的保管,我知道財務上發錢必須要造表才能領,晏慎俊這樣不造工資表就給錢,不符合財務手續,我感覺到這里面有問題。我就對我丈夫說這個錢不能動,拿回去還給晏慎俊,篡改檔案的事我自己去跟晏慎俊交涉。緊接著由于我的腰椎犯病厲害,幾乎癱瘓,我丈夫每天都要陪我去做牽引。又趕上輸尿管結石,我急需手術治療,我打電話找晏慎俊解決住院的問題,晏慎俊不接我的電話,眼看著結石疼的越來越嚴重,我丈夫楊光虎只好又去找單位總經理晏慎俊,晏慎俊還是不管我一個職工的死活。想到晏慎俊作為單位領導竟然這樣對待我一個退休的老職工,為了住院,我一氣之下于2009年6月12日鎖了光山縣醫藥公司車輛出入的大門。2009年6月13日晏慎俊通過李家運打電話給楊光虎,叫楊光虎去協商解決我鎖公司大門的事。沒想到,當天我丈夫楊光虎卻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后,光山縣檢察院將我丈夫楊光虎提起公訴,縣法院在一審中將我丈夫楊光虎判處7年有期徒刑。”
 
    談到案件時,郝素蘭隨即向記者出示了光山縣人民法院(2009)光刑初字第168號刑事判決書,并對記者說道:“2009年11月10日一審開庭時,我的腰椎犯病還比較嚴重,我是硬撐著去旁聽了整個審判過程,2009年12月7日拿到判決書后我發現有問題,判決書上采信的證據有李家運和楊光虎與晏慎俊通話錄音的視聽光盤,但是庭審時候沒有當庭播放,我感覺這個不對勁、說不過去,我想人都判七年了,這個手機錄音怎么不能放出來聽呢?還有判決書上說楊光虎寫對聯要挾晏慎俊,到底寫的是什么對聯我也不清楚。我就去找我當時在縣里委托的律師,律師沒有給我說對聯的內容,我又提到手機錄音應該當庭播放,律師去找法官后對我說在縣法院聽不了、讓我去中院聽。”
 
    據了解,縣法院將楊光虎一審判處7年刑期后,身為妻子的郝素蘭不服,她于2009年12月23日上訴到信陽市中級法院,并在湖北省武漢市聘請了一位律師。
 
    “上訴到中院后,我委托了一位外省律師,我向他提起視聽光盤和對聯的事,他說這些證據是應該當庭舉證、質證的,他不相信光盤沒有當庭播放。我說確實沒有當庭播放,開庭的時候我一直在現場,我又說到現在人都逮了、判了,我拿到手上的就是一張判決書的復印件,其它什么也沒有。律師當時很驚訝,問我收到過拘留通知書沒有,我回答說沒有。律師說我撒謊,他說拘留通知書是要親屬簽字的,他隨即拿出了一張拘留通知書的復印件,說這上面明明有你的簽名和按的指印啊,你是不是記錯了。我拿過來一看,上面的簽名不是我簽的,我隨手在紙上寫下自己的名字,律師看后沒再吭聲了。當我問到對聯的事時,律師說對聯的上聯是按政府文件討回工資,下聯是依靠國家政策要生活費,橫批為關心民生。這對聯寫的很清楚啊,要錢是討回工資和要生活費,哪里也沒見到有要挾的語句啊,這一副對聯居然作為了對我丈夫定罪的證據。”郝素蘭對記者說。
 
    據郝素蘭介紹,在上訴期間,她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該案的秦庭長遞交了控告狀、申訴材料和相關證據材料,并要求聽取視聽光盤的內容。經市中院領導允許,郝素蘭于2010年5月7日上午在市中院辦公室公開聽了李家運、楊光虎與晏慎俊的手機通話錄音,發現光盤內容與公訴人當庭宣讀的手機通話錄音文字整理材料嚴重不一致,她隨即向中院法官遞交了一份關于視聽光盤的申訴材料并附上了她整理的手機通話錄音文字材料以對比。
 
    在敘述案情的過程中,郝素蘭指著晏慎俊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關于李家運、楊光虎、郝素蘭敲詐勒索我的犯罪經過》這一材料中的一段文字向記者念道:“……并于5月28日下午5點在司馬光賓館大院付給李家運、楊光虎10萬元(有目擊證人,有電話錄音),付給他們不到一個小時,楊光虎用李家運手機又打來電話,內容是:限我三天內,再付他們30萬元,否則,把10萬元退給我,組織人員鎖永康新公司大門,并上訪告狀。”隨后,郝素蘭又拿出了李家運的手機通話清單,經記者仔細查找并未找到有2009年5月28日下午5點以后李家運與晏慎俊的通話記錄。同時,郝素蘭指出,晏慎俊一直說在2009年5月28日給錢的時候有電話錄音,這個錄音一直也沒有拿出來見人。
 
    據了解,2010年6月,市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此次重審期間,經光山縣法院領導同意,郝素蘭擔任了她丈夫楊光虎的第二辯護人并復印了案卷材料,同時參加了庭審辯護。縣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下達(2010)光刑初字第177號刑事判決書再次判處楊光虎有期徒刑5年。
 
   “這么簡單的經濟糾紛的案子,明明是職工和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這一切都是我丈夫楊光虎為了找公司領導要錢給我治病才深陷牢獄之災,公司總經理晏慎俊為了扼殺我們職工住院治療疾病的正當要求,他竟然動用了光山縣的公、檢、法等政法部門對我丈夫楊光虎進行迫害!”郝素蘭再次抑制不住內心的痛苦,對記者哭訴著,“在我們單位,不光是我丈夫楊光虎的養老保險沒有買,很多職工都沒有買。正因為我和楊光虎都是本單位的職工,他去找公司領導晏慎俊解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篡改職工檔案工資等問題都是理所當然的,這么明顯的經濟糾紛卻被定性為‘敲詐勒索’,真是匪夷所思。《公安部關于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中也有明文規定:‘凡屬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判決書上沒有顯示有新的證據,并且判決書上承認公訴機關提供的關鍵證據視聽光盤在證據來源和形式上存在瑕疵,中院的二審裁定書已經認定了證據不足,縣法院的判決書上又否認了關鍵證據,我不知道法院又判我丈夫楊光虎5年有期徒刑的證據在哪里?審判員王仁娥參加過醫藥公司的破產改制,理應自動回避此案,卻參加了審判,令人費解。帶著這些問題,我再次上訴到中院。”
 
              光山醫藥公司破產中的“貓膩”
 
 據悉,此案再次上訴到中院后,郝素蘭又申請擔任了楊光虎的第二辯護人,并在中院查看和復印了相關案卷材料。面對記者的采訪,郝素蘭拿出了三本材料,并向記者一一指出了她閱卷過程中發現的疑點,其一就是關于光山縣醫藥公司的破產改制問題。
    郝素蘭向記者出示了晏慎俊的一份報案材料,晏慎俊在《關于李家運、楊光虎、郝素蘭敲詐勒索我的犯罪經過》的這份材料中陳述:“我叫晏慎俊,男,中共黨員,縣人大代表,現年四十八周歲。于二〇〇二年六月由縣卷煙廠副書記、常務副廠長調任光山縣醫藥總公司任黨總支書記、總經理……新的民營公司即光山縣永康醫藥有限公司于二〇〇四年元月一日正式運營。原國有公司光山縣醫藥總公司于二〇〇四年五月由縣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宣布破產,并組織了破產審判廳。二〇〇四年六月,破產清算組進駐并正式接管了光山縣醫藥總公司的人、財、物的管理工作……”
 
   “既然晏慎俊自己都說是光山縣醫藥總公司破產,為什么兩次一審的判決書上都審理查明的是原國有企業光山縣醫藥公司破產,并認定楊光虎向原國有企業光山縣醫藥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慎俊索取現金呢?再看看這份(2004)光民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書書,這是法院裁定光山縣醫藥公司破產的文書,上面清楚地寫明光山縣醫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何天保。既然晏慎俊說是光山縣醫藥總公司破產,為什么不拿出相應的破產文書進行證明呢?”郝素蘭對記者說。
 
    郝素蘭隨即又拿出一份光山縣醫藥公司破產管理人于2009年7月3日出具的《關于光山縣醫藥公司破產清算的相關情況說明》,并對記者解釋說這份《情況說明》在兩次一審的判決書中都是作為證據使用來證明依法破產的是光山縣醫藥公司,但是,該《情況說明》并未附上破產裁定書、上級政府文件和其他相關破產文書等證據材料。郝素蘭還指出,該《情況說明》沒有提供人簽名,也沒有審核人、責任人員簽名,只是蓋了個公章,取證人也沒有簽名。既然晏慎俊自己都說是光山縣醫藥總公司破產,那么,為什么沒有見到光山縣醫藥總公司破產管理人出具的材料呢?
 
    為了向記者解釋清楚光山縣醫藥公司、光山縣醫藥總公司、光山永康醫藥有限公司三者之間的關系,郝素蘭向記者出示了2010年6月11日在光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的光山永康醫藥有限公司的相關檔案材料:《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檔案材料》、《2002年度公司年檢報告書》、《2003年度公司年檢報告書》、《2005年度公司年檢報告書》、《2006年度公司年檢報告書》、《2007年度公司年檢報告書》。郝素蘭對記者解釋道:“光山縣醫藥公司是光山縣僅有的一家能經營醫藥批發業務的公司,2002年之前一直能正常經營,我一直在崗,2001年年底公司的職工還拿到了獎金,2002年6月晏慎俊到光山縣醫藥公司任黨總支書記、總經理。2002年7月30日晏慎俊將原國有企業光山縣醫藥公司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進行變更,企業名稱由光山縣醫藥公司變更為光山縣醫藥總公司,法人由何天保變更為晏慎俊。2002年9月25日晏慎俊等人就成立了私營的光山永康醫藥有限公司,有光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為永康醫藥公司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法定代表人就是晏慎俊為證。同時,在光山永康醫藥有限公司辦理營業執照時,光山縣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24日出具有一份證明,其內容是‘光山永康醫藥有限公司屬于光山縣醫藥公司改制成立,其《藥品經營許可證》需變更,我局已審校上報,請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為盼!’,2002年12月5日晏慎俊又對光山縣醫藥公司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進行變更,將企業名稱變更為光山永康醫藥有限公司,企業性質變更為股份制,晏慎俊私人的光山永康醫藥有限公司徹底侵吞了光山縣醫藥公司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2003年8月26日晏慎俊又對光山縣醫藥公司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進行變更,企業名稱由光山縣醫藥公司變更為光山永康醫藥有限公司,法人由余傳學變更為晏慎俊,晏慎俊私人的光山永康醫藥有限公司徹底侵吞了光山縣醫藥公司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晏慎俊調醫藥公司工作不到三個月就完成了對國有光山縣醫藥公司資產的侵吞,并不是2004年才破產改制。光山縣醫藥公司在法院違法裁定破產之前,其資產、藥品經營許可證等就被晏慎俊成立的民營的光山永康醫藥有限公司侵吞了。晏慎俊的這一場破產改制秀,其實就是零改制、假破產、真侵吞國有資產。”
 
    郝素蘭還強調了一句,按照程序,公司破產應該先破產再股份,而她奉獻了27年青春的公司破產卻是先股份再破產,如此做法完全違背了黨紀國法。
 
                  公安機關在楊光虎案卷中存在造假
 
  “2009年6月19日上午,光山縣公安局兩男一女到我家私設公堂,誘導逼供,其中的辦案民警劉昭喜對我說‘今天我來提審你,你要老老實實地配合,醫藥公司篡改職工檔案工資也不是你一個人,沒給退休人員辦醫保也不是你一個人,也不數你資格老,你為啥要向公安機關送申訴材料?晏慎俊出材料告了你敲詐勒索他,你得承認敲詐勒索他4萬多元。’隨后,劉昭喜又說我繼續敲詐晏慎俊100多萬,還說我郝素蘭堂而皇之地侵占國有資產,還叫我承認、按指印。我當場予以嚴正拒絕。劉昭喜等人又說‘我今天還沒打你,我把楊光虎打得像一條狗,我叫他咋說他就咋說’。結果,在周圍鄰居眾目睽睽之下,公安人員當場將我逼休克三次。這個情節有我的鄰居李萬輝、耿顯英、高木海等人可以作證。”郝素蘭對記者說。
 
    據記者了解,楊光虎的案子在二審中,郝素蘭發現偵查人員弄虛作假,并有在《拘留通知書》上冒充郝素蘭簽名、按指印的事實。郝素蘭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光山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于2010年4月1日又再次向信陽市公安局寫虛假報告《關于郝素蘭所反映問題的情況報告》,在報告中捏造事實,說郝素蘭參與收受人民幣14萬余元,還說她“親手接收過晏慎俊交給的現金多次”。“這些說法都是沒有的事實,要是我真的拿了這些錢的話,那么在牢房里的可能就是我了!”郝素蘭再一次義憤填膺。
 
   “我丈夫楊光虎一案于2010年6月3日由信陽市中院下達(2010)信刑終字第75號終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光山縣法院重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經光山縣法院批準,我依法申請并擔任了楊光虎的第二辯護人,還于2010年11月15日經縣主審法官方應權庭長同意后閱卷并復印了案卷材料。通過閱卷,我發現公安機關在案卷中大肆造假。其中,2009年6月13日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有這樣的記載:‘問:你叫什么名字?答:我叫楊光虎,男,生于1956年7月20日,漢族,初中文化,退休職工’。我丈夫楊光虎不可能說自己是退休職工,因為他是單位的內退職工。另外,2009年6月14日楊光虎的第二次《詢問筆錄》中,也存在編造的記錄。”郝素蘭說。
 
    郝素蘭還告訴記者,光山縣公安局在起訴意見書(光公刑訴字[2009]0177號)上有記載:“經依法偵查查明:2008年農歷臘月下旬至2009年5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李家運、楊光虎以上訪、檢舉、揭發、控告、威脅晏慎俊有貪污、經濟犯罪為名多次敲詐勒索光山縣永康醫藥公司總經理晏慎俊現金累計148000余元”。然而,郝素蘭在公安機關的案卷材料中未見到楊光虎上訪、檢舉、揭發、控告、威脅晏慎俊的材料和證據。
 
   “2009年7月17日,劉昭喜、陳夙佳第三次詢問楊光虎的筆錄是偽造的證據,是公安局偵查人員先編好筆錄,逼迫楊光虎簽名按指印的。”郝素蘭對記者強調,“2009年7月17日13時40分至14時20分,只有40分鐘,該筆錄卻寫了6頁,而且這6頁內容詳細、篇幅飽滿、書寫量大、書面整潔、字體流暢,在40分鐘內不可能寫出6頁紙的訊問筆錄的。而同一天上午劉昭喜、陳夙佳在訊問李家運時記的筆錄只有5頁,卻用了3小時5分鐘。”郝素蘭邊給記者看材料邊接著說,“該筆錄第一頁記載:‘答:……退伍后回家在醫藥公司上班,2000年內退在家至今’楊光虎是2004年內退的,他不可能說自己是2000年內退的。”
 
    郝素蘭還指著公安機關案卷材料中的《抓捕楊光虎、李家運的的經過》說道:“這個材料的標題都不通順,多了一個字。”記者看到這份材料中有如下表述:“2009年6月13日早晨,根據受害人晏慎俊反映:犯罪嫌疑人楊光虎、楊家運準備再次向其實施敲詐勒索現金,約定到光山縣司馬光茶樓取錢……當天上午8時許,當楊光虎、李家運倆人出現在司馬光賓館院內,并從司馬光茶樓后門進入司馬光茶樓里時,被我局刑警大隊干警一舉抓獲……”當記者看完這份抓捕經過后,郝素蘭一邊找出一份手機通話清單一邊對記者說出了她的看法:“案件材料中沒有晏慎俊的反映材料和證據,也沒有見到晏慎俊提供任何有關他自己與楊光虎、楊家運如何約定到光山縣司馬光茶樓取錢的材料和證據,公安機關更未在現場搜取到犯罪現金。同時,犯罪嫌疑人楊家運至今未見抓捕歸案。抓捕經過記載楊光虎、李家運是2009年6月13日上午8時許被抓獲,但是這份李家運的手機通話記錄記載當天上午九點多晏慎俊還與李家運打過手機,試問李家運被抓捕后如何還能與晏慎俊手機通話呢?”
 
    記者在《關于郝素蘭所反映問題的情況報告》的文字中看到了這樣的表述:“……楊光虎、李家運二人自2007年至2009年6月,分別采取打電話、發信息、約見談判、堵門糾纏等手段,以舉報、上訪及傷害身體相威脅,向晏慎俊索要錢財。晏由于害怕名譽受損,以及正值各級重視國慶安保工作,擔心若發生上訪會給建國五十周年造成麻煩……”。
 
   “建國五十周年的時間應該是1999年,而2009年的國慶應該是六十周年。這么簡單的常識也搞錯了,可見他們辦案是多么馬虎!”郝素蘭氣憤地說。
 
    當記者帶著這些疑問來到光山縣公安局采訪時,接待記者的工作人員說相關辦案人員外出辦案了,采訪未果。
 
                 光山縣檢察院和法院在此案中均有違規行為
 
   郝素蘭說,光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胡慶國等人在辦理李家運、楊光虎涉嫌敲詐勒索一案,在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等工作中也有違法違規行為。
 
   “2009年6月26日,公安機關扣押了晏慎俊提供的一張錄音光盤,但是公安局并未提供該錄音光盤的文字整理記錄資料,縣檢察院胡慶國等人在2009年11月10日庭審中當庭宣讀了該錄音光盤的文字整理資料,并且向法庭提供了該書面資料,該資料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整理的,但是該文字整理記錄與錄音光盤上的內容存在重大出入。縣檢察院胡慶國等人故意在整理該錄音文字資料中篡改錄音內容,隱瞞應該由晏慎俊承擔責任的內容。”郝素蘭又指著一疊材料對記者說,“2009年6月1日8時41分,楊光虎與晏慎俊手機錄音整理記錄上記載:‘(晏慎俊)說,總要把錢先弄到,30萬元不是慢慢弄嗎……’(在一審庭審中由公訴人當庭宣讀)。其中的‘30萬’在錄音上沒有。其中,2009年6月1日和6月5日楊光虎與晏慎俊的通話錄音既沒有開頭,也沒有結尾,只有一個很短的片段,兩個錄音片段加起來還不足一分鐘,顯然這不能作為指控楊光虎有罪的證據使用。2009年6月5日,手機錄音整理的號碼為15978547105,這根本不是楊光虎的手機號碼。法庭應該出示晏慎俊的通話清單,核對號碼。”
 
    郝素蘭還說,視聽光盤文字整理記錄上的內容與光盤上的錄音有重大出入,文字記錄是公訴人胡慶國當庭宣讀并提供給法院的,也有可能是胡慶國沒有盡到審查的職責。
 
   “《光山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中證明視聽光盤是2009年6月26日扣押的,但是2010年8月13日晏慎俊出具的《關于光盤制作的有關說明》中陳述:‘我于2000年9月中旬到信陽市工區路一家刻制光盤的門市部刻制的……’這個年份不對、月份不對的視聽光盤,晏慎俊陳述的來源是虛假的。光山縣隨便一個經營電腦業務的門店都有會從手機上下載、復制錄音資料和刻錄光盤的技術人員,光山縣公安局有那么多懂電腦的行家不至于連手機錄音也不會下載、復制和刻錄,晏慎俊之所以要舍近求遠跑到信陽市去找專門人來刻制錄音光盤,就是為了對錄音的內容進行剪輯、刪除和拼接加工,以達到他誣告、陷害楊光虎的目的。”
 
    在即將結束采訪時,郝素蘭又對記者說出了縣法院法官、審判監督庭庭長方應權阻止她在法庭上出示證據、不準許公開舉證質證、剝奪她行使為楊光虎辯護的權利的事實:“2010年11月23日,光山縣法院在重審楊光虎涉嫌敲詐勒索的庭審中,審判長方應權不準許我這個辯護人在法庭上公開出示證據證明楊光虎無罪,不準許對我提供的證據公開舉證質證,剝奪我為楊光虎辨護的權利。當我說公安在此案中有造假時,書記員當庭說:‘公安造假與本案無關’。審判長方應權收走了我的舉證提綱、質證意見、相關證據和法律文件,但是這些材料并沒有全部入卷,方應權故意毀棄、隱匿了大量的重要證據及其相關材料,在此次上訴到中院我閱卷后發現了這個問題,已將相關材料補送給主審法官。開庭結束后,方應權也不讓我這個辯護人看庭審記錄和簽字。”
 
    最后,郝素蘭還打開由方應權庭長審理的一審案卷材料給記者指出,案卷中裝訂的是(2010)信刑終字第153號刑事裁定書,而郝素蘭收到的卻是2010年6月3日中院下達的(2010)信刑終字第75號刑事裁定書,光山縣人民法院重審卷宗中的(2010)信刑終字第153號二審裁定書根本就不是李家運、楊光虎的。針對裁定書一事,郝素蘭找過二審主審法官秦運忠庭長核對,秦庭長說下達的確實是(2010)信刑終字第75號刑事裁定書。更令人不解的是,該案卷材料中有一份2010年8月20日的宣判筆錄,清楚地記載審判長方應權宣讀的是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5月5日下達的(2010)信刑終字第153號刑事裁定書,并且當審判長詢問李家運和楊光虎是否聽清時,二人均回答聽清了。
 
    當記者來到光山縣法院就此案采訪方應權庭長時,方庭長以此案已移交中院審理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
 

 

    2011年3月24日上午,記者一行在信陽市中院準備采訪以前審理過此案的秦庭長。在門衛值班室做了登記后,記者直接找到了6樓秦庭長的辦公室。秦庭長知道了記者的來意后說按照程序,記者采訪需要先去宣傳科登記。但是記者去找宣傳科時,值班人員說他剛出去辦事了。
 
    直到下午2點40分后,記者再次上樓去找審理此案的有關人員時,在樓梯口處恰巧碰到了秦庭長。記者表示對此案一直很關注,發現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中有很多漏洞。秦庭長說:“此案以前是我在審理,現在已經移交給別人審理,限于法院紀律規定,我不便于透露其中細節,不過,此案很快就會有結果。”
 
    截至記者完稿時,郝素蘭為丈夫楊光虎的冤案仍不斷地在光山、信陽兩地奔波,她的信念是,在有生之年,一定要將戴在丈夫頭上的“帽子”摘去。
 
針對此案的進程,記者也將隨時予以關注并作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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